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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方法

发表时间:2020/9/9 11:10:22
目录/提纲:……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特点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原则
(一)清
(二)简
(三)真
三、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方法
(一)事实认定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方法
(二)法律适用类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方法
(三)涉检访类案件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方法
(四)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1、批准逮捕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2、撤诉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3、抗诉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的补充方法
……
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并且是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保证检察机关科学、公正执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由于委员们一般都没有阅卷,对案情"心中无数",主要靠汇报人的汇报材料和汇报时委员提问办案人提供的信息发表意见。因此,办案人汇报材料制作水平高低和汇报人汇报水平、技巧把握,直接关系到委员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可见,掌握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方法至关重要。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特点
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虽然至关重要,但由于其属于内部文书,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格式、内容,甚至其名称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汇报材料的制作名目、样式繁多,内容多样,这些直接影响着汇报材料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把握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特点,并规范其内容。
首先,应当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名称。对于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名称有的称作"汇报"有的称作"报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汇报"的解释为:1、汇集材料向上级或群众报告。2、指汇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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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要求,汇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对材料的评价和思路进行取舍,可以说,同一个会议汇报材料,不同人做出的汇报内容差别很大。而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内容选择性比较小,一般都要固定报告几个方面的内容,不同人汇报其内容也大致相同,这就要求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人要在汇报材料取舍上不能有太大的自主性。第四,写作技巧不同。一般汇报材料讲究先声夺人,多采用倒叙的方式,讲究写出特色工作、亮点工作,讲究高站位,突出精神和思想。而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在写作顺序上一般只能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进行,这样顺畅自然,在思想内容上也只围绕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语气平和。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原则
(一)清
"清"是指条理清楚。因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多数没有事先阅卷,只能依靠汇报人的汇报材料和会议时的汇报提供的信息来了解案情,因此,清楚的汇报案情是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首要原则。"清"指思路清晰。人们在听取汇报材料的时候,常会思索材料所讲述的事实、所分析的问题,这同样存在一个思维过程。如果汇报材料写得不符合思维习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因此,汇报必须理清思路。《周易》云:"言有序。"所谓"序",就是指有条理而不紊乱。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在汇报材料中的表现就是谋篇布局,安排段落层次、开头结尾、过渡呼应等。汇报顺序既有常规顺序也有非常规顺序。英国文学家约翰·巴洛兹说:"一颗宝石跟一块普通石头的区别并不在本质,而在于分子的排列--结晶的方式。木炭和金刚钻是一样的,但在外观上和效用上,它们的差别可多远啊!珍珠所含的成分,没有一种是不能在最粗砺的蚌壳中找到的。"这就说明:汇报同样一件事情,顺序不同,效果是不同的。按照常规思维习惯,人们在叙述某一件事情的时候,常从时空立体上展开。可以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作汇报:开端--发展--结局。就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而言,在总体布局谋篇上,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就是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这也是正常的思维顺序,是比较科学的顺序安排,符合人们的思维逻辑,容易吸收信息并做出判断。就局部安排上,最重要的汇报就是事实与证据部分,在这部分里的汇报要想做到条理清楚,就必须围绕一条主线进行,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之间选择一方的供述、陈述或申诉作为汇报的主线。其他相关证据则围绕着这条主线而补充或否定。尤其在汇报共同犯罪的案件时,这种汇报方法的运用就更为重要,如果不以一个人为中心,那么在数个供述中,人员交错,证据复杂,很难让为委员留下清晰的印象,也难理清头绪,做出判断,直接影响汇报效果。
(二)简
"简"是指言简意赅。虽然清楚的汇报案情是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的首要原则。但这并不是说汇报材料要做到面面俱到。因为,检察委员会决策方式的性质决定,不可能让委员们了解全部案情的细节,因为委员不是办案人,不需要解决案件的所有问题,只需要解决提交讨论决定的问题,这就要求汇报者有所取舍。另外,就材料源而言,在刑事an件中,侦查卷宗有好几本,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也会有很多次;就民事行政案件而言,审判卷宗也有几本,原告、被告及证人的陈述也有很多次,如果没有取舍,根本无法汇报,因此,选择性的汇报是必须的。这就要求汇报材料必须避免两种情况:其一事无巨细。往往因为汇报人缺乏办案经验、法律素养或者汇报经验不足,表现为对材料选择上的盲目性,恐怕汇报不清而面面俱到或不知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抓不住重点、不知取舍。其二是照本宣科。即在汇报案情时依照侦查卷宗中或者审判卷宗中的记录原本复述。这样看似尊重证据的原始印记,但事实上造成繁杂重复,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让委员们感觉厌烦,影响汇报效果。要想避免这两种情形,做到汇报言简意赅,就必须做到:一要注重取舍。要紧紧围绕需要提请讨论研究的_问题组织汇报材料,比如如果因为在犯罪故意上存在疑问需要讨论,那么就只摘录卷宗中反映犯罪故意的内容,"多摘录、简摘录"。所谓"多摘录"就是指多处摘录,将卷宗中所有反映犯罪故意的相关内容全部摘录。所谓"简摘录"就是"多摘录"的基础上力求简洁,只摘录反映犯罪故意的内容,其他不予考虑。不能将反映犯罪故意的当次讯问 ……(未完,全文共8370字,当前仅显示22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汇报材料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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