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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两违行为”(7+1+X)管理平台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1/1/5 12:50:00
目录/提纲:……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_矛盾冲突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五)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评估认为难以实施拆除的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五)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六)违反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二)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资料员
(四)会议召集人、“*”相关单位的参会人员和联席人员不属于决策人员
(一)街道两违执法部门对已作出拆除决定通知书的历史“两违行为”案件
(二)两违办对“*”主监管单位及两违行为人送达相关文书
(三)“*”主监管单位或两违行为人收到相关文书5个工作……
*****历史“两违行为”(7+1+*) 管理平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为妥善处理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构)筑物。有效查处治理我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下称“两违行为”),明确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共同责任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快速反应、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常态执法”的管理体系。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以“杜绝新增、消化存量”为目标,提高职能部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隐患,增加“两违行为”经营成本。根据《*****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处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共同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年3月31日前违法占用土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以下简称历史“两违行为”)。两违行为人主动申报的,应经两违办认定并由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拆除处罚决定再根据本办法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历史“两违行为”实行监管的规定。纳入监管的历史“两违行为”在完成补办手续或整改前,不能改变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事实。对于应拆除而暂时未能拆除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8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_矛盾冲突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五)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评估认为难以实施拆除的。
第七条 涉及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违法建(构)筑物,不适宜纳入监管范围: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五)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六)违反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法规规章,违法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

第三章 “7+1+*”平台管理
第八条 “7+1+*”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由两违办负责人作为召集人,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所及生态环境所、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公安分局部门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二)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资料员。确有必要时,经召集人报请两违办主任或查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与议题密切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结构安全、燃气、质监等专业单位、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专家列席会议,提供专业意见。
(三)“7+1”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出席联席会议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一把手或经本单位授权副职人员,全权代表本单位议事决策,出席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
(四)会议召集人、“*”相关单位的参会人员和联席人员不属于决策人员。
第九条 “7+1+*”启动流程
(一)街道两违执法部门对已作出拆除决定通知书的历史“两违行为”案件。
(二)两违办对“*”主监管单位及两违行为人送达相关文书。
(三)“*”主监管单位或两违行为人收到相关文书5个工作日内向两违办提交监管申请,并就第六条所列五种情形作出说明。
(四)两违行为人主动申报的,由其向监管主体单位申报,申报时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监管主体单位初步审查申报项目后交两违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出具行政拆除决定书,再由两违行为人向两违办提交监管申请。执法部门处置过程暂缓采取强制措施。
(五)核查整改流程:
1.两违办将监管申请副件交“7+1”部门,“7+1”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对照第六条所列五种情形及第七条所列六种情形,根据各自职能组织监管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2.各部门应对违建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对存在的问题依职能向两违行为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把整改意见通报“*”相关单位,各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可以完成且必须完成的最短整改期限,情节较轻的不超10日,情节较重的不超20日,情节严重的不超30日。如因手续办理期限原因需要延长的,经提出整改意见的部门同意,最多只可延长3个月。各职能部门跟进复查整改情况,全程资料录入档案。需要评估的,各部门或两违行为人可聘请(单独或联合聘请)有结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资质、消防资质、环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监管对象进行评估,相关情况记入档案,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两违办可随时查阅和复制相关档案资料。
3.两违行为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填写延期整改验收申请表,并经“*”主监管单位加具核实意见后,送对应主管部门审批;两次延期均未能完成全部整改项目的,或项目符合第七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或其他重大问题,且发现存在不可整改的,待召开联席会议时由“7+1”部门一票否决其监管申请。
4.两违行为人完成整改,填写整改验收申请表,*主监管部门收集两违行为人加盖印章的相关资料,在验收申请表上加具核实意见后,分别送出具整改意见部门审核。
“7+1”部门复核整改情况后,以“监管案件审核意见书”的形式书面答复两违办。
(六)两违办收集“7+1”部门提交的部门监管案件前置审核意见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择期召开“7+1+*”联席会议。
(七)“7+1+*”联席会议对监管意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纳入监管名单。审议不通过,且决定不纳入监管名单的,纳入拆除名单。由两违办将联席会议议定的拟监管和拟拆除名单报 ……(未完,全文共7067字,当前仅显示24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历史“两违行为”(7+1+*)管理平台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