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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排放污染物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经营管理部按季度缴纳环境税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上报环境统计资料
(六)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立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排放标识,对各个排放口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已经环保部门备案的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
(三)综合办公室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司水质、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一)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所排出的废水应当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三)加强废水管理,禁止任何环节利用沟渠、渗井、裂缝等方式输送、贮存、外排废水
(四)运输煤炭、垃圾、煤矸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五)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六)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质量标准的煤炭,加强民用散煤销售_,不得出现劣质煤用作散煤销售的情况
(七)严格执行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规定
(一)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
***公司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环保领导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环保领导组,机电副总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相关副总工程师及各部门正职。认真贯彻执行与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
(二)环保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为综合办公室主任,设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在环保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适时监督各部门的环保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全公司环保日常事务,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具体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一)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排放污染物。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经营管理部按季度缴纳环境税。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上报环境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三者的数据要保持一致,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环境统计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二节 废气防治管理
(一)存放的煤矸石等易自燃物料,应采取防燃措施;对排矸道路、运煤道路等易扬尘路段,要定期洒水清扫,防止大气污染;保证每辆运煤车辆出场前苫盖篷布、清洗轮胎,避免道路扬尘。
(二)对燃煤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粉尘、烟尘和氮氧要采取清洁生产工艺,确保配套的脱硫、除尘、脱硝装置运行稳定,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风网遮盖。
(四)运输煤炭、垃圾、煤矸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五)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质量标准的煤炭,加强民用散煤销售_,不得出现劣质煤用作散煤销售的情况。
(七)严格执行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噪声防治管理
(一)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三)在建筑施工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
第四节 固体废物防治管理
(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排矸场、尾矿库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各尾矿库在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治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加强煤矸石山的专业化管理,承担排矸任务的单位必须按排矸工艺和生态恢复设计进行排矸,坡度、覆土厚度等要严格按照环评及集团公司要求执行,覆土要及时,不得大面积裸露,恢复植被,确保矸山不自燃。
(四)对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堆存,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节 危险废物防治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各单位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二)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管理,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明确危险废物在各个环节管理的责任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要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有集中贮存和处置场所的部门应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在贮存场所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三)各危废产生部门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以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四)产生危废的部门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环保部门、集团公司节能环保部备案。
(五)对暂时不利用、处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按照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包装,安全分类贮存,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六)为减少转移过程的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处置原则。产生危废的部门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政府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保存期限为五年,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
(七)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和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八)产生的危废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外,其余的必须提供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每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必须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九)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 ……(未完,全文共7117字,当前仅显示24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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