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及商誉会计自世纪末以来,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最具争议的论题之一,除了对商誉概念已经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在商誉会计核算的诸多方面,特别是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企业兼并浪潮的涌现,以及会计理论在诸如衍生金融工具等研究领域中的推进,商誉会计也在争论研究中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因此,在会计处理日益规范化的进程中,建立商誉会计准则不仅是会计实务的呼唤,而且也是丰富会计理论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在商誉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进程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商誉应成为独立的资产要素
通常,许多国家都将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美国已公布的第号会计研究公报()在说明无形资产分类时,列举了几种无形资产:专利权、版权、租赁权、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商誉、持续价值等。在这里很显然是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中的一种。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中在确定无形资产的分类时指出:“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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