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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9:05:26
目录/提纲:……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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