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执法工作中的时间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与随后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有冲突。为此,今年审计署以第号、第号令发布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九个通用审计准则和规定,新的准则和规定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审计行政诉讼等的时限作了变更、补充。本文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涉及基层审计执法时限的条款及变更前后的规定一并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掌握和运用。
一、审计一般程序
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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