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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1/9 19:08:00
目录/提纲:……
(二)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
(三)服务单位是否于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一)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
(三)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起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含,下同)的
(四)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
(五)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起的
(七)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的
(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二)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起的
(三)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
(四)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
(五)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
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一)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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