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党委/财务/会计/规章制度/>>正文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9:1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3429字,当前仅显示17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