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1、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主体性
2、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
3、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表现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二)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披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三)通过网络媒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罪名较少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行为方式规定的局限性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隐秘,调查取证艰难
五、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体系
(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均有大量段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适度扩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的行为方式
……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信息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人们各方面的信息都逐步实现了信息化。信息化的方式对社会管理和进步在有着巨大的意义,然而在信息透明化的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对于我们来说,个人信息属于特殊的财产利益,因而加强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然而,在理论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也就是公民自身所产生的信息以及他人对个人的评价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的范畴,隐私内容包罗万象,但有一前提是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应该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者个人领域内的事务,这些信息都应由个人所保有,神圣不容他人侵犯。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因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
1.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主体性。如同人格权一般,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个人信息是归属于某个特殊的主体的,只有这个主体对信息具有独有的支配权,排除他人的占有和侵犯。另一方面,通过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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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民信息泄露的行为影响非常广。因为我国现在的网民人数非常之多,如果个人信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利用,对当事人来说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上述三个公民信息犯罪的具体表现都是从信息泄露、出售方的角度出发,然而作为个人信息的获取方,如果获取方式违法也将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并不多,主要体现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但也在逐步完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目前刑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加强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使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工作人员;第二是降低了入罪的前提条件,将“违反国家规定”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从而有利于该规定普遍适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第三是加重了刑罚,将刑罚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调整为“并处罚金”。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罚力度,这加强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在很多人眼中,个人信息仅仅是身份的一种证明,并没有涉及到其他太多东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个人信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价值属性。个人信息往往涉及到我们的人格和财产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上的薄弱,公民信息的泄露情况非常严重。不仅仅如此,很多公民在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还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了更大的损失。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薄弱是当今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一个大课题。
(二)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罪名较少。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罪名主要涉及出售个人信息、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但是现如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这些罪名已经无法涵盖层出不穷的犯罪种类,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行为方式规定的局限性。
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行为方式,其实还存在很多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比如,偷拍、偷窥。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工具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者身体隐私部位,通常此类犯罪行为于侵害个人隐私之后,结果仅会留存在人类大脑记忆中,不会在科技设备上留下任何记录;另一种是以录音、录像、照相或者电磁记录等科技设备窃取他人私生活秘密,换言之,行为人用这种方式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后,他人个人信息会在科技设备上留下纪录。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个人信息侵害方式层出不穷,面对这样的情况,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隐秘,调查取证艰难。
在如今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常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悄无声息,不容易被人察觉。通常,在我们个人信息被违法搜索收集时,我们是不知情的,这是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案发现场,也很难判断侵害的具体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并不知道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也不知道犯罪行为人的具体 行为方式,就连自己从什么时候开始被侵害了也不知道。网络的发展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提供了条件和便利。网络的介入使得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经常不一致,或者使一个犯罪行为产生有多个结果发生地,这些无疑给司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办案压力,尤其是取证十分困难。
五、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 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研究并不多,同时在司法层面,我 ……(未完,全文共4699字,当前仅显示24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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