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深化规律性认识: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一)正确政绩观是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航向标”
一要求
(二)正确政绩观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三)正确政绩观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的“压舱石”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检视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政绩观偏差与误区
(一)警惕“唯办案论”的片面倾向,防止将政绩简单等同于办案数量和规模
(二)警惕“重显绩轻潜绩”的功利倾向,防止忽视基础性、长效性工作
(三)警惕“重有形轻有效”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监督执纪执法“走过场”
三、立足职责践行:将正确政绩观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追求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深化之绩
一要突出政治监督具体化
二要推动日常监督常态化
三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二)追求“三不腐”一体推进的综合治理之绩
一要始终保持“不敢腐”的强大震慑
二要持续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三要不断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三)追求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安民的民心之绩
一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
二要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要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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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研讨发言材料
同志们:
根据本次专题研讨安排,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一主题,结合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我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政绩观,是干部对履行职责、创造业绩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直接反映其党性修养、宗旨意识和价值追求。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树立和践行什么样的政绩观,不仅关系到个人成长发展,更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我们的政绩观正确与否,标准高低与否,不仅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本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的成效,影响着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塑造,关系党的执政根基。因此,深刻理解、自觉树立并切实践行好正确的政绩观,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特殊现实紧迫性。这绝非一般性的工作要求,而是必须修好的“心学”、守住的“初心”、把稳的“舵向”。
一、深化规律性认识: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极强,其成效的衡量标准多元且复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必须从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属性、职责使命出发,深化规律性认识,搞清楚“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这一根本问题。
(一)正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8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背程序、滥用职权,那么他不仅创造不了真正的政绩,反而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甚至可能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因此,必须教育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将树立正确政绩观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作为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把创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业绩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在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中,锻造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忠诚卫士。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检视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政绩观偏差与误区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勇于直面问题。对照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对照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标准,我们在政绩观方面仍可能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工作上的偏差,需要时常检视、深刻反思、坚决纠正。
(一)警惕“唯办案论”的片面倾向,防止将政绩简单等同于办案数量和规模。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惩治腐败、形成震慑的利器。但如果将政绩观狭隘地理解为“办案越多、抓人越多、数额越大”成绩就越好,就会陷入“唯办案论”的误区。这种倾向可能导致:一是忽视办案的综合效果,片面追求“短平快”,忽视深挖根源、以案促改促治;二是不注重政策策略和
思想政治工作,简单机械执纪执法;三是可能存在“为了办案而办案”,甚至人为“凑数”、搞指标考核的冲动,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敢于亮剑、善于斗争,也要注重精准、安全、文明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更要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
(二)警惕“重显绩轻潜绩”的功利倾向,防止忽视基础性、长效性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有些是“显绩”,如查办一起大案要案、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开展一项专项整治,成效立竿见影;但更多是“潜绩”,如加强日常监督、深化廉政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文化浸润等,其效果是潜移默化、逐渐显现的。如果政绩观存在偏差,就可能出现重“显绩”、轻“潜绩”的现象,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运动式”监督,而不愿在常态化、精细化监督上下苦功夫;只关注“打虎拍蝇”的声势,而对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廉洁文化的培育等投入不够。这种倾向会使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不牢、后劲不足。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潜绩”是“显绩”的基础和保障,真正管根本、利长远的政绩往往蕴含在扎实的基础工作之中,需要“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
(三)警惕“重有形轻有效”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监督执纪执法“走过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我们党的大敌,也是损害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顽疾。在政绩观上,可能表现为过于注重工作形式、流程和“留痕”,而忽视实际效果。例如,监督检查满足于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去了多少趟,但发现和推动解决深层次问题不够;审查调查满足于程序走到了、手续齐全了,但在深挖细查、固定铁证、把案子办成铁案上功夫下得不深;宣传教育满足于搞了多少次活动、建了多少个基地,但入脑入心、触及灵魂的效果不佳。这种“重形不重效”的做法,耗费大量资源,却产生不了应有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另一种政绩观错位。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把是否真正解决问题、是否推动事业发展、是否赢得群众认可作为衡量工作的最终标准,确保每一项监督、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教育都务实扎实、取得实效。
三、立足职责践行:将正确政绩观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树立是前提,践行是关键。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必须将正确的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到监督执纪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具体工作中,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成效来诠释与践行。
(一)追求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深化之绩。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创造监督方面的政绩,核心在于提升监督质效,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深刻转变。一要突出政治监督具体化。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和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紧扣本地区本单位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中心任务中的职责使命,开展精准监督、跟进监督,坚决纠治贯彻落实中的政治偏差,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这是监督工作最大的政绩。二要推动日常监督常态化。做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综合运用谈心谈话、
调研督导、检查抽查、受理信访举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这同样是重要的政绩。三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 ……(未完,全文共4622字,当前仅显示24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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