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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06/2/19 12:01:20


  
  *论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既是自然的人,也是社会的人。一方面,他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适应自然中发生人与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与其他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一个社会要想维持下去,除了要协调好人与外部自然环境的关系之外,还要平衡好各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法律手段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进行保护,是维持社会关系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其实体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
  *_人身权的实体内容是指与人身权的结构体系、实现方式相联系的人身权制度中最本质的部分。对人身权实体内容的研究深入和理论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人身权结构体系及实现方式的完善程度。因为人身权实体内容主要包括着各项具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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