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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发表时间:2006/2/19 13:16:38
目录/提纲:……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中“其它关系”是指:
(一)对手承办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不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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