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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发表时间:2006/2/19 13:16:36
目录/提纲:……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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