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律/政法武装/政治法律/公文/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银法联手伪造法律公文的法律分析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6/4/14 19:26:42


  银行资产的监察稽核存在机制漏洞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放弃债权必须要获得上级行的批准。在本案中,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在2000至2002年间,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虚假法律手续批准核销的。由此可见,该分支机构的造假已经超过与关联企业勾结的需要,变成了为直接转移银行资产而造假,银行的资产受到很大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银行分支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端别人的碗受别人管的社会现象。所以,要弥补银行监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0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1806字,当前仅显示11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法联手伪造法律公文的法律分析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