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的监察稽核存在机制漏洞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放弃债权必须要获得上级行的批准。在本案中,交通
银行锦州分行在2000至2002年间,有175户,金额21758万元是依据该行上报的虚假法律手续批准核销的。由此可见,该分支机构的造假已经超过与关联企业勾结的需要,变成了为直接转移银行资产而造假,银行的资产受到很大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银行分支机构的监察稽核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端别人的碗受别人管的社会现象。所以,要弥补银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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