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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00六年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4/14 19:30:04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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