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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的汇报(城管)

发表时间:2006/5/12 18:3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恢复原状的处理决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如何界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本文试结合城管行政执法对该问题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目前城市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两种形式:形式一,作为与行政处罚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相结合或独立适用。例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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