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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