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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5/16 16:43:11
目录/提纲:……
(一)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八)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九)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十)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七)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或租赁,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计算
(二)务工收入计算
(四)家庭成员从事服务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按从事行业同等收入计算年收入
(五)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七)土地、房屋、草牧场、林地等的租赁、拆迁、征用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九)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计算
9、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一)与(二)中几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应进行重复扣减
(一)1953年以前入_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九)老龄津贴
(十)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
乌审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_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135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档案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14〕26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及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对象经济状况核查及认定工作,嘎查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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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管理,将随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并实行年度认定制。通过低保综合认定办法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按照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助。
第八条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按照A类管理;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按照B类管理;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按照C类管理。
实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由申请人进行自主自觉的主动报告。凡在享低保家庭要根据自己家庭成员、资产、收入、户籍等变化情况及时向苏木镇政府申请报告,逾期不报的视为隐瞒收入及资产变化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缴违规期间领取的低保金并视其家庭生活状况处以低保救助金额1-3倍处罚金,同时由该家庭承担其他违规和处罚责任。
完善在享低保家庭年度申请和定期报告制度。在享低保家庭每年10月份向苏木镇提交下一年度续保申请;按照保障类别进行个人定期报告,A类每年12月,B类每年6月和12月,C类每年3、6、9、12月各报告一次。凡在享低保家庭逾期未进行年度申请和定期报告的苏木镇政府可视为该家庭生活好转或自动放弃低保待遇而申报停保。
第三章户籍
户籍条件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持有乌审旗常住户口,持有农业户籍的,可以申请农村牧区低保待遇;持有非农户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z-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后,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户籍又有农村户籍的,城市户籍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纳入户籍地城市低保;农村户籍的按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收入,纳入户籍地农村低保。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在本旗内不同苏木镇生活的,旗民政部门组织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不在同一旗区内居住的申请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组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其居住在本旗区的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对其居住在外旗区的家庭成员要以旗县级民政部门公函的形式委托目的地旗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
第十三条外省市居住的申请人员,按照户籍类别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民政部门通过向居住地发函协查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四章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力系数的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附件1:《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系数代码表》)。
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的确定。重特大疾病是指《_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6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计发〔2016〕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中的重特大疾病规定范围内的疾病,具体包括: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及抗排异治疗、肾病综合症(尿毒症)、终末期肾病、精神病类、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儿童苯丙酮尿症、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产科急危重症抢救。以上病种需由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诊疗报告和病历,年累计自付票据5000元以上。
慢性病的确定。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前一年内的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以及有效门诊票据原件累计金额达到3000元的可慢性病认定分值。具体包括: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纤维化;
2.循环系统疾病: ……(未完,全文共10191字,当前仅显示24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乌审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