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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征管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11/11 14:53:36

市税务局征管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系统内征管信息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征管数据的标准化采集、规范化归档、智能化分类、一体化共享,推进征管信息档案全面电子化、标准化、一体化,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机关“双向减负”需求,助力推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管信息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纸质材料或者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办法规定根据档案产生、移交、保存、使用等环节分别确定档案标准制定单位、档案生产归集单位、档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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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事项需归档档案的规范化名称、具体归集标准、整理装订要求、保存期限等。
第九条 标准制定单位根据业务性质不同明确档案的移交时限,按年度归档、阶段归档、随时归档三种移交时限分类形成《档案资料移交时限明细表》。
第十条 档案中心对标准制定单位确定的《档案资料明细分类表》《档案资料移交时限明细表》统筹汇总整合,确定《档案归集明细表》。
第十一条 档案生产单位根据《档案归集明细表》对本单位产生资料进行整理归集。对于电子资料依托省局电子档案系统实时归集,及时传递至档案中心存储系统;对于符合归档标准的纸质资料,按《档案归集明细表》具体整理装订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后移交档案中心保存归档。

第三章 档案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移交应遵循“谁生产、谁整理、谁装订、谁移交”原则。档案生产单位对移交档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档案移交环节,档案生产单位移交档案,档案中心接收档案,双方按照档案移交的程序、手续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详见《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档案中心对档案生产单位移交的纸质档案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有: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文书适用是否正确,表格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相关资料签字、章戳是否清晰等。经审核档案资料不符合归档标准,不予接收,待档案生产单位对档案资料进行补齐或整改后方可接收归档。档案生产单位移交人员移交时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与档案中心管理人员一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档案移交归档。数据备份形式的档案资料移交可参照纸质档案的移交要求进行移交归档。

第四章 档案保存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中心对移交后的档案进行归档登记管理,并负有安全保存、管理责任。详见《征管信息档案安全存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户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分类方法及顺序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 档案卷宗应依据分类方法和资料编号编制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且按照征管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目录应置于卷宗之首。
第十八条 档案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的备查表置于档案盒内资料最后。
第十九条 档案盒盒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档案编号清晰,名称要简明、准确地反映盒内档案资料内容。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中,并用文字标注摄制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电子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档案可参照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中心每年年底应对档案进行整理统计并按年度建立档案管理清册,清册的内容应包括档案编号、纳税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档案项目名称、归档时间和责任人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其他档案保存期限视档案标准制定单位的规定标准而定。

第五章 档案查询借阅
第二十三条 档案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局内各单位提供档案查询借阅服务,同时填写档案查询、档案借阅、档案清理、档案销毁等台账,详细记录档案的各种查阅、使用和销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档案查阅人、档案使用人必须以批准的方式在规定场所、有限时间内查阅使用档案,不得更改、毁损档案,并负有b_m义务。如发生x_m或毁损,由档案查阅人、档案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借阅使用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限(一般限三日内)归还,归还时档案中心必须对档案进行查验再入库同时做好档案归还登记。
第二十六条 档 ……(未完,全文共2992字,当前仅显示19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税务局征管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