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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岗位所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获得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享受合同约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被辞退或者处罚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以一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院形象和利益
(二)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院管理
(三)忠于职守,以礼待人,吃苦耐劳,勤恳务实,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工作效率
(四)爱护、保管、使用好本院配发和指定管理的各种物资、设备,以院为家,爱护公物,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假公济私
(五)严守审判机密,不不为案件说情打招呼、不透露案情等秘密事项
(六)遵守本院所规定的其他工作纪律
(一)担任**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一)不符合《**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任条件的
(三)工作失职,徇私舞弊,泄露工作机密,充当诉讼掮客,收受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财物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正常工……
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我院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法官助理、合同制书记员、合同制司法警察、合同制驾驶员、合同制食堂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院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编制数以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中编外人员管理系统内录入的人数为准。
本院各部门须严格执行院“三定”人数,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设置机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超编进人。
第四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标准表》执行,政治部按月核定造册,交综合办公室发放。
第五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部门为政治部和各用人部门。
政治部对全院合同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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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不得被辞退或者处罚;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一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院形象和利益;
(二)遵守本院各项
规章制度,服从本院管理;
(三)忠于职守,以礼待人,吃苦耐劳,勤恳务实,遵守
职业道德,注重工作效率;
(四)爱护、保管、使用好本院配发和指定管理的各种物资、设备,以院为家,爱护公物,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假公济私;
(五)严守审判机密,不不为案件说情打招呼、不透露案情等秘密事项;
(六)遵守本院所规定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或从事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职业中介辅助服务、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在签订派遣协议时,该工作人员应主动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向政治部报告。合同存续期间,出现前述情况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政治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合同制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第十四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十五条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情形被解除合同的,未完成工作交接任务擅自离职或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本院将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相应工资、绩效奖金,并向新用人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工作期间受到违纪违法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入个人档案或通报相关用人单位,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政治部于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告知各用人部门及合同制工作人员本人,各用人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合同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终止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提请人力资源公司解除派遣协议:
(一)不符合《**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任条件的;
(三)工作失职,徇私舞弊,泄露工作机密,充当诉讼掮客,收受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财物;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正常工作的,或经政治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能胜任工作: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两次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拒不服从正当工作安排及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
(4)违反工作操作流程或工作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法院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严重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累计迟到或早退9次,累计旷工3天;
(2)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3)不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或岗位调职决定的;
(4)法院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对于上列第(五)(六)项,政治部提前 ……(未完,全文共3811字,当前仅显示19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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