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企业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本部和二级子公司(全资、控股,干部人事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及其所属子企业(全资、控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是指违反本办法的有关纪律和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省和公司相关规定问责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问责追责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分组织处理和组织处分两种,视情节可并处扣减工资薪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2.组织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员工受组织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或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影响期以上、多个处分影响期之和以下,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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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在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调查的,可予以停职检查处理;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规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员工,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离岗位处理,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应当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处理方式、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理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所得的;
7.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罚:
1.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5.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所得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条 违纪违规员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依据本办法已受到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合并处理,由公司党委或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员工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员工违反《**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为,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理
1.公司员工涉嫌违法,已经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暂停其履行职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5.公司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资年限。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后下落不明的员工,应当区别下列两种情况作出处罚:
1.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司应当作出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按登报时限要求报到的,给予开除处分。下落不明人员还应承担其他责任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或见习期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对其批评教育,可相应延长见习期限;情节较重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消试用或见习资格。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于违纪违规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组织人事、审计考核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并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临时任务的员工,在此期间违纪违规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权限进行处理,但不包括降级及以上组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组织处理和组织处分的,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不再给予处理。但根据本办法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公司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被调查期间,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本部管理的员工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经公司党委批准,也可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各子公司管理的干部员工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各子公司纪检机构负责,经批准,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尚未设立纪检机构的,由实际履行纪检工作职能的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子公司各部门发现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接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反映或举报,由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解和研判。经了解研判,认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组织处分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并负责办理组织处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下列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1.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2.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中,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本部管理的员工的处理;各子公司负责对本公司管理的干部员工的处理。需要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涉及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本部管理的员工,由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各子公司管理的干部员工,由各子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处分的,依照下列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1.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2.将调查报告移交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形成审理报告;
3.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和审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本部管理的员工,由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各子公司管理的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纪检机构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经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子公司制发处分决定;各子公司管理的其他员工,由各子公司纪检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4.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 ……(未完,全文共20740字,当前仅显示37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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