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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9/28 11:17:58

法院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优化人员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防范廉政风险,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民主集中制;(五)依法回避、按章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轮岗交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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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退休时间不满2年(自己申请的除外)。
(3)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4)因政策、法规相应规定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由政治部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本办法,由政治部排查任职情况后,分别采取个人申请、政治部推荐、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政治部将空缺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轮岗交流所在部门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政治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的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党组研究决定最终人选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干部进行轮岗交流的,由政治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院党组批准,且不受三年集中轮岗交流年限限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院党组向区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并推荐相关人选。
第十一条 一般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具体实施,纪检监察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轮岗交流干部考核管理。定期了解轮岗交流干部的履职情况及思想动态。凡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不同部门工作经历。对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且有在两个以上审判业务部门任职经历的中层副职,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关心爱护轮岗交流干部。鼓励干部自愿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工作。切实关心轮岗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程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第十五条 轮岗交流人员应服从组 ……(未完,全文共1761字,当前仅显示11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