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公司与员工叶某于1998年6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9年4月8日,t公司与叶某签订《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叶某去美国培训,培训期限为1999年4月15日至1999年7月15日。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1999年7月15日后,公司才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叶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直至1999年12月23日.但不久,叶某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
为此,t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叶某赔偿1999年4月15日--1999年12月23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出国培训协议》合法有效,t公司提出叶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培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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