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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06/6/9 13:36:44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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