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传统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涉他性的论述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概述
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性的关键
(一)受益第三人的确定
(二)受益第三人权利的来源
(三)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四、海上货运合同涉他性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
(一)对合同债权人的影响
(二)对合同债务人的影响
五、结语
……
一、传统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涉他性的论述
涉他合同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但往往有许多人将其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相混淆。在探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传统的合同理论中关于合同涉他性的阐述。
涉他合同的出现是对传统合同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理论的一大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也称为债的相对性,即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只及于债的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不得及于债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债的相对性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英美法中,1681年的忒德尔诉阿特金丝案也体现了这个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的发展,先进的交易更有关联性和连续性,交易往往涉及第三人,如果仍完全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涉诉则会增加法司法成本,也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公正的待遇。而加入第三人的相关规则则可一次解决两种合同关系。于是,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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