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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引导司法实践

发表时间:2006/6/24 13:25:02
目录/提纲:……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
二、在当代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面临的国情
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的引导作用
(一)要有强烈的政治理念
(二)要有公平正当衡量利益的观念
(三)要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具有人文情怀
(四)要注重以社会效果作为司法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五)要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力求案结事了
(六)要强调司法民主的理念,防止司法专制
四、“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整个社会的指导意义
五、尾记
……

  内容摘要]
  本文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我国国民司法理念的现状,以及司法理念对我国社会的引导作用进行了阐述与分析。重点论述了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的引导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
  司法理念(或称司法观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特点、性质的基本认识,是支配人们司法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引导着人们建立司法制度、运用司法制度、改造司法制度的活动。它是法律意识形态中的范畴,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支撑司法制度存在,引导司法实践活动。
  近些年,关于应确立什么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_国家的法治观念,认为大致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最近,中央决策层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才能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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