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
二、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
二是在行使刑事法律监督权时,过于追求“立案监督”数
三、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
一是剥夺嫌疑人的自我辩解的权利,将自我辩解视为逃避罪责
一是必须坚持控方举证,任何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均应由控方承担
四、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转变
四是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_权”制度五是建立特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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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检察机关应转变以下四种执法理念:
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执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是“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治民”观有诸多表现:
1.执法就是专政。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集有罪的证据,等等。
2.执法就是管人。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_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
3.执法就是执权。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木权利。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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