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各部门对干警目标任务的量化情况应报政工部门备案
八、检察长除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给予处罚
(一)有一名副检察长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对检察长的年终奖励
九、副检察长除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给予处罚
十、部门主要负责人除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给予处罚
十一、干警应自觉服从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反者先予待岗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一)贪赃枉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四)泄露国家、检察工作重大秘密的
(五)丢失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材料的
(六)办人情案、关系案、干扰办案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冤案、错案或院内重大安全等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政纪、国法处理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不服从管理的干警有权向院党组建议作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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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岗位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激励机制,做到工作有目标、有责任、有压力、有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应于年初将目标任务科学量化到本部门每位干警,并认真做好实绩登记,以便作为对干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奖励、嘉奖、报功以及处罚的依据。
三、各部门对干警目标任务的量化情况应报政工部门备案。对干警的实绩登记每月应在本部门进行讲评,由干警签字认可。政工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对各部门的实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政工部门的实绩登记,每月由分管检察长检查并签字认可。
四、年终经州院目标管理考核,以全州各相应部门第一名的分数为基数,得分率达95%以上(含本数)的,院里对部门按等次给予奖励,得分率低于95%的不予奖励。
年终经州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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