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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教人员奖惩聆询的组织实施

发表时间:2006/8/9 13:47:50


  “聆询”一词早见于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劳教审批程序中。随着全省劳教办特色工作的全面展开,我所提出了建立劳教人员奖惩聆询制度的设想,第一次把聆询制度引入劳教奖惩执法工作,旨在增强劳教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完善劳教人员法律救济保障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对整个劳教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必将产生重大影响。然而从目前我所制定的实施方案来看,聆询程序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就此谈几点拙见,仅供各位领导及同仁参考。
  一、存在问题
  制定实施方案其实质是制定规范的过程,但要使规范规范,方案本身必须规范,即方案对聆询程序的参加主体、权利义务、实施步骤、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必须规范、具体,必须符合法治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工作实践正确实施。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具体操作程序简单粗糙。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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