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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民事裁判抗诉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06/8/13 16:30:46
目录/提纲:……
一、违反民事诉讼法受理和立案程序做出的裁判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制度的裁判
三、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裁判
四、不属于必经程序的裁判
五、超审理时限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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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民事裁判抗诉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整个《民事诉讼法》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对裁判程序不公监督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兼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亦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之《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本身隐含“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如何把握第3项规定的抗诉条件及法律运用,各地检察机关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经过实践和探讨,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7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该规则限于种种原因,为取得平衡有效地指导办案工作,在规定检察机关对裁判不公的抗诉条件时,难免不能罗列全部情况,而以第35条第4款“违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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