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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06/9/16 15:59:40


  **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我市“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消除社会安定稳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三类人员”是指居住在**市内必须接受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第一类为居住在**市内,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措施的罪犯);第二类为居住在**市内,由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三类为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三条:对我市“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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