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四)治政不严,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乡政府追究问责对象的其他行政过错行为
(一)问责启动
(二)问责调查
(三)问责决定
(四)问责复核调查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检讨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任免机关对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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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乡长负责制,促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和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和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损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问责。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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