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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10/21 14:08:28


  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维护秩序、搞好
  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建设,维护城镇秩序,强化镇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美化兰陵、建设兰陵,根据《城市规范法》、《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镇容环境卫生管理
  1、严禁占道经营,所有商店、摊点、摊位一律不准在主街道、人行道经营,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2、各类经营物品不准悬挂或摆放在室外,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店现象存在,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3、严禁在主街道、人行道、绿化带内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悬挂、放置各种不规范广告标牌、门牌字号,否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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