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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7/3/23 21:16:46
目录/提纲:……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三)救助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每例300元给予救助
(四)救助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每月按300元给予救助
……

  
  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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