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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发表时间:2007/7/19 20:21:06


  劳动是当代监狱活动的一个基本范畴,尤其是我国罪犯参加劳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以致“劳动改造”一度成为中国监狱的代名词。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认识水平,人们普遍把监狱制度和罪犯劳动制度视为一体,随着《监狱法》的出台,罪犯劳动不再由监狱工作方针来调整,监狱工作被科学的表述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但是,不论从监狱改造角度还是从监狱生产角度看,罪犯劳动都是当前监狱_改革中最主要的难点问题,毫不夸张的说,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对中国监狱_的转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性
  1、关于强迫劳动。罪犯从事一定的劳动是世界各国监狱通行的做法,参加劳动的方式有强迫和自愿两种。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表明我国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是法定的义务和权利。显然“必须”带有强制性所指。国际社会关于“强迫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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