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准备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到目前尚没有关于单独设置审前程序的明确提法,但随着“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诉讼程序立法影响的不断加深以及“公正与效率”原则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关于审前程序的设置已成为行政诉讼庭审方式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是指在案件开庭前包括立案审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以及庭前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等程序的总和。这些审前程序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我们目前所实行的立审分离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分工明确,防止乱收案和办黑案等积极作用,但长期审判实践表明,这种分工正在成为影响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效果的主要障碍,这主要因为行政案件无论在案件主体还是争议焦点以至审理程序上都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与庭前准备也不应套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做法,而应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和法律原则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所以要想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就必须对当前的某些做法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下笔者主要从当前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关于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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