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无权代理
二是由于授权上的误解,损害他人利益
三是委托违反有关规定
二、调解协议存在问题
一是先析产后离婚另一种方法是先离婚后处理财产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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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坚持和加强诉讼调解不但能加快结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能够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实质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民事审判队伍中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有些审判人员对调解原则理解有误,出现了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忽视合法原则,注重调解灵活性,而忽视调解前对案件全面审理,导致有些调解案件出现程序和协议内容违法或因调解协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导致再审,及当事人事后反悔而引发上访等后果,给法院整体工作留下隐患。
一、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
1、主体不适格
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①诉讼当事人不适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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