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材料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一)在1年以内的,增加20%
(二)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
(三)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
(四)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
(五)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被拆迁人100%
(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被拆迁人40%,房屋承租人60%
(一)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六)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的权益纠纷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四)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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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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