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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联席会议制度

发表时间:2008/4/12 12:01:53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我区参保居民病有所治,根据*政发[2007]22号和*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各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办公室和乡镇(管理处)组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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