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县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及_客商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项目。国内投资者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税 收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确认为新产品开发的工业企业,该新产品投产当年起的3年内,企业上缴该新产品所产生的增值税县级
财政实得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四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生产经营性收入年纳税县级财政实得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政府按下列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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