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律/政法武装/政治法律/>>正文

用法律手段遏制矿难

发表时间:2008/10/5 14:26:35


  用法律手段遏制矿难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理念坚持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现实生活中煤矿事故频发,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常遭受巨大的更多是人为原因的损失,这是与以人为本及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格格不入的。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的最有利武器,责无旁贷的应在解决煤矿事故频发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煤矿事故频发几乎可以肯定的说是由于法律似乎失去了应有的威力。
  俗话说;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煤矿事故频发是因为里面有利益的驱动,存在着矿主们对于经济违法甚至犯罪的成本与效益的权衡与思量。比如目前的《煤炭法》对违法开采处以罚款5000元到2万元,而个体煤矿一天纯收入就是几万元,利润率达1000%,违规成本太低,从某种程度上容易造成矿难的不停发生。马克思就指出:资本家若有三倍的利润,他就敢去犯任何罪行,甚至会冒着遭受绞刑的危险。
  煤矿事故频发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失灵,这就启示立法者在立法时,执法和司法者在执法和司法时以及监督部门在监督时应该要考虑借助于提高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成本来遏制违法活动。目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设定的失灵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4314字,当前仅显示21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用法律手段遏制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