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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8/10/21 18:09:25
目录/提纲:……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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