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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发表时间:2008/12/13 12:30:25
目录/提纲:……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区长(以下统称区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区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区委、区政府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二)区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问责,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二)采用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按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问责认……

  **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本办法所指区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与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所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2.未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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