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_和《**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
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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