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
【摘要】新生效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仍徘徊在原有的模式之中,显然已不适应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背景,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对中外
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比较,以抛砖引玉,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比较
众所期待的《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然而,对于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却仍在徘徊之中,几乎没有多大进展。我们放眼国外,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予以比较,以资我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一、英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
英国公务员称之为文官,主要由有关文官法法院判例确认,其权利主要有:[1] ①在工作中享有平等权。不因性别、肤色、民族、z-教、政治观点、哲学观点、工会观点而受到歧视。以上因素不得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和从事公务。②职业保障。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和开除。对文官的制裁适用特别的救济程序。③有权取得和职位、级别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和各种津贴。④有权要求进行教育、进修和进行培训,政府应提供时间和经济帮助。⑤享受退休保障,有权获取退休金、养老金。⑥享受假期(年度假、病假和产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7105字,当前仅显示24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