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政发[2006]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生育社会保险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医保处)负责基金的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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