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矛盾的现状及原因
二、“矛盾”使物业管理公司负担重重
三、构筑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的新型关系
三是通过经济合同及其他市场的手段,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明确各自责任
四、解决矛盾的难点及思路
五是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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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的新型关系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物业管理的诸多矛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它们的职责不清、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为构筑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的新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及操作思路。
一、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矛盾的现状及原因
在我国,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就像一根水管,大水管是公用事业,小水管是物业管理。大水管通过小水管流入百姓家中。在同一个小区中,许多公用事业项目要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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