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an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最大,既有经济上的,也有身体上的,更有精神上的。这些伤害有如阴云一样笼罩在他们的头上,久久而挥之不去。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远远及不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对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判决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赔偿屡屡遭遇空白,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因为冗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那么谁又能来维护脆弱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应有权利呢?被害人因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伤,精神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经济上又陷于极度的困境,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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