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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发表时间:2009/6/12 16:07:42
目录/提纲:……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七、《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十四、《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三)第(四)项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现行有效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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