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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9/6/12 16:10:37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区委、区人民政府对街道、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全体班子或个别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倒查、告诫及行政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决定后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街办、镇乡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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